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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訪本是各級政府聯繫群眾、化解矛盾的一種手段,但現實中的信訪屢屢使自己陷入困境,不但化解不了矛盾,甚至還製造矛盾。信訪排名制度就是如此。
  始於2005年的信訪排名制度,因為與地方黨政領導升遷直接掛鉤,造成地方信訪壓力很大,被指導致各地信訪部門不惜採取各種手段“截訪”,甚至發生惡性事件。鑒於此,最近有消息說,國家將取消信訪排名,而改為中央與地方、上級與下級之間的“點對點”通報制度,並通過完善信訪約談制度,幫助地方和基層反省問題,研究對策,督促落實解決信訪問題的責任,確保對群眾的合法合理訴求解決到位。
  如上所述,信訪排名制度的設計初衷是要通過排名、通報制度約束地方政府更好地解決民生問題。但轉型期的中國,社會各類矛盾凸顯,信訪案件數量上升是一個客觀現實。信訪排名制度並未充分考慮到這一背景,而又希冀把矛盾化解在基層,這是該制度最後被異化的根源。
  事實上,即使沒有信訪排名制度,信訪也難以承擔它排解民困的重任。原因在於,信訪部門並不具有相應的行政職能和權力,它不是單獨序列的國家機構,其處理信訪事項的權能有限,不可以也不可能去解決本應由負有一定職責的國家機關辦理的社會事務。它實際只起信息採集和中轉站的作用,最後解決問題,還是由製造問題的單位解決。所以,儘管我國信訪機構眾多,幾乎每個政府公職部門,都設有信訪機構,但面對洪峰般的信訪案件,能夠解決的非常少。
  那麼,是否可以通過賦予信訪機構更大的職能和權力來解決問題?這樣做或許比現在好一點,但它不過是在現有眾多的強力機構外,再多一個而已,不是解決問題的根本辦法。
  要解決群眾反映的各類矛盾、困難和信訪案件,必須在信訪之外。
  考察近些年的群眾信訪案件,其覆蓋領域包括土地徵用、房屋拆遷、勞動社保、環境保護、城市管理、教育衛生、涉法涉訴等。這些領域侵害群眾利益的問題比較突出,比如,有的地方因片面追求“土地生財”,違法違規徵用農民土地;有的地方房屋拆遷補償標準過低,甚至採用粗暴手段野蠻拆遷,引發全體性事件和惡性案件。還有一些地方在招商引資中,過度遷就開發商的利益,與民爭利,造成上訪不斷,甚至發生了規模性群體事件和個人極端事件。這都不是群眾通過上訪或信訪部門能夠解決的,只能求助於通過改進和加強社會治理,提高政府的治理能力,將發展成果更多地讓百姓分享予以化解。
  剛剛結束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指出,深化改革的目標是推進國家治理結構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目前,政府的治理結構和治理能力遠不適應民權提高的現實。這就需要切實轉變政府職能,深化行政體制改革,創新行政管理方式,增強政府公信力和執行力,建設法治政府和服務型政府,實現發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人民,解決好人民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更好滿足人民需求。同時,改進社會治理方式,激發社會組織活力,創新有效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體制。沒有發展理念及其一系列的制度變革,指望通過沒有實權的信訪部門,是發揮不了疏導民意、解決民困作用的。
  另一方面,也需要民眾改變信權不信法的觀念。信訪本身,是信權的一種表現,希望遇到權力更大的一位好官,把自己的問題解決。當然,群眾信權不信法,錯不在群眾,而在於我們在工作中沒有表現出對司法的應有尊重,群眾訴訟成本過高。首先,是法律臣服於權力,其次,百姓真要“叫板”,與政府打官司的話,尋求法律援助的成本過高,特別是司法腐敗,使人們不信任司法。因而,明知信訪也解決不了問題,但總抱著一線希望,看能否遇到包青天。
  所以,要解決信訪問題,除了政府行為公正、矛盾化解前置外,加強公民有序的政治參與,建立公平公正的司法體系,也非常重要。十八屆三中全會為此提出了完善人權司法保障制度,是一大進步。只有這一步走好了,信訪的壓力才會真正減小。鄧聿文(時政專欄作家)  (原標題:解決信訪問題,功夫在“詩”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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